一、加保資格
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
所訂之資格條件, 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
※已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無法參加農保;或加保後始領取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以致加保資格變更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即喪失農保資格。
102年1月31日前已加入農保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若在102
年2月1日以後資格喪失或中斷者即不符合農保加保規定,不得繼續參加農保。
二、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
條規定:農會平時應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被保險人逾期不提出者,
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資格者,請主動至本會辦理,
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三、給付項目:
(一)生育給付;
(二)身心障礙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
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三)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農會
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局及農會不收取任何費用,勿假手他人辦理,以維護被保險人權
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為2年,請農民發生保險事故時,務必於2年內提出申請,
以免喪失權益。
四、新北市政府自98年7月起開始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自付額補助,目前農保費仍需於
每年5月、11月底前繳納,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退費。
五、農保被保險人自97年11月28日起,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
保險期間,每年 累計不得超過180日。若勞保、農保重複加保逾181日,勞保局
依規定取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