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會 存 款 全 面 加 入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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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之健全營運及金融秩序之安定,乃維繫國家經濟成長與金融發展之重要力量。因此,政府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乃於民國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創立之初自由投保方式,係以尊重金融機構投保意願為前提,並無強制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造成部分金融機構因未加入存款保險,而使其存款人無法受到存款保險之保障,故為保障全體存款人權益,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於88120日經總統公布,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全面投保。

為控制存保公司之承保風險,又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強制申請核准制,於96118經總統公布,並自同(96)年120日起施行,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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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第10規定,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惟金融機構在民國96120前已參加存款保險者,免依前開規定申請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之對象,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大類:

() 銀行

本國一般銀行

中小企業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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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合作社 
(
) 農業金融機構

全國農業金庫

設置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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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中央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中央存保公司函報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案,業奉主管機關於961015金管銀(三)字第09630005090號函核定,並自9671起施行。依前開方案規定,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保額內存款按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存款保險費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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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3、萬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6、萬分之7等五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但自9911起,固定費率改為萬分之0.5
(
)農、漁會信用部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萬分之3、萬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6等五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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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31前,存款人在每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均獲得全額保障。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責任:

1.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

2.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支付。

3.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購或承受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存保公司為加強保護存款人及維護金融秩序,對於停業要保機構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系統性危機),存保公司理賠時,對存款人之保障得不以最高保額為限。此外,如果停業要保機構未能適時與其他金融機構促成購,存保公司亦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該機構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以維持金融服務不中斷,並儘速促成其被其他金融機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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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理機關之資訊交流及協調處理機制,以利控管承保風險:

1.不定期產出金融預警各項管理性報表,將要保機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與各金融監理機關交流。

2.透過金融監理聯繫小組,加強與各金融監理機關對金融監理資訊交流及要保機構經營危機處理等之合作及聯繫。

二、強化場外監控機制及金融預警系統,以有效掌握要保機構經營資訊,適時導正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

1.定期辦理要保機構經營狀況之分析,適時掌握要保機構重大經營狀況及可能之承保風險。

2.強化金融預警功能以提昇場外監控績效:

(1)運用金融預警系統評估分析要保機構之經營績效,並對評等較差之要保機構加強營運資訊之掌握。

(2)持續檢討修正網路監控系統,及早發現要保機構財業務經營異常之變化,適時採取必要之措施。

(3)對有重大經營缺失之要保機構專人專戶管理,協助要保機構加強風險管理措施。

三、視狀況辦理必要之專案實地查核或風險評估,以利對要保機構之處理:

1.行使終止要保前之查核。

2.履行保險責任前資產負債之查核。

四、視狀況對問題要保機構提出警告或採取終止要保之措施,以控管承保風險:
依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對要保機構有違反法令、保險契約或經營不健全業務者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對限期未改正者,依法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以控制承保風險。

五、不定期辦理各項經營管理及風險管理座談會,以協助要保機構穩健經營:

1.為促進要保機構健全經營,並積極促請改善業務經營及輔導其注意風險管理,不定期召開座談會及舉辦各類業務研討會,透過經驗分享及充分雙向溝通方式,協助要保機構穩健經營。

2.就經營管理新議題,不定期舉辦經營管理座談會,並邀請要保機構高階主管參加,以提昇整體經營理念。

3.就金融業務暨新金融商品之發展趨勢,不定期舉辦研討會或訓練課程,邀請學者專家講授業務相關內容。

六、配合政府政策揭露要保機構部分經營資訊,以發揮市場制約機能:
配合政府對金融機構資訊逐步公開揭露之政策,繼續摘錄要保機構部分經營資訊登載於存款保險資訊季刊及登錄於本公司網站,供大眾查閱,以發揮市場制約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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